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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新增投资的实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新增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省调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和地方债券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人民政府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扩大内需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其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跟踪稽查,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的后评价。
  市、县经贸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职能,负责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省调控资金投资中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中央新增投资中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相应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管和项目建设中的业务指导。
  市、县建设部门负责安居保障工程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领域扩大内需项目的初步设计呈报,省调控资金城建公益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和项目建设中的业务指导。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的有关规定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中央投资资金的及时拨付,并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监督与指导工作。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扩大内需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
  市、县审计部门参与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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