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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定期巡查的重点是: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上报的半年、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十四条 定期巡查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两个步骤。
  (一)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二)现场抽查。采取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他减排措施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巡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进行现场减排巡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可以进行现场监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第十八条 对污染减排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巡查人员要将企业违法行为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在巡查档案之中。
  第十九条 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巡查时,发现有瞒报、谎报行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环保局对该区域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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