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污染减排组织领导情况;
(二) 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三) 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 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 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及实施效果。
(七)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减排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动态档案,并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第二章 日常巡查
第八条 日常巡查由市环保局组织独立开展或会同有关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
第九条 日常巡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审批项目落实总量减排措施和确认书意见情况。
第十条 日常巡查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且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5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检查不低于4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所有新建项目落实总量减排措施和确认书意见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中,执法人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新建项目落实总量减排措施和确认书意见的检查情况做出现场巡查记录,并及时备案。
第三章 定期巡查
第十二条 定期巡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