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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巡查(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巡查), 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落实总量减排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日常、定期巡查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巡查的管理工作,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污染减排巡查工作。
  第四条 污染减排巡查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日常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定期巡查分为半年巡查和年度巡查。巡查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 污染减排巡查内容包括: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污染减排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落实情况及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要于当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分别报送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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