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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有关要求,辖区内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建立生物监测池进行养鱼的,加5分。
  加分=(建立生物监测池的重点企业数/重点企业总数)×5
  (七)县级环保部门在当地政府组织的年度考核情况加分(≤5分)
  县级环保部门在当地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加5分,获得先进等次的,加3分。

第五章 考核步骤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报送上一年度责任书、环境改善目标和海河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的自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建委要将上一年度海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函告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要将上一年度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统计数据函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现场评估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市政府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形成考核意见,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优秀的,市政府将对其通报表扬,并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暂停该县(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且政府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成绩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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