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海河流域规划项目建设(10分)
项目进度分为已完成项目、调试项目、在建项目、可研项目、未动工项目五项,分值系数分别为1、0.75、0.5、0.25和0。该项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海河流域规划项目建设得分=已完成项目得分+调试项目得分+在建项目得分+可研项目得分。
已完成项目得分=(已完成项目数÷辖区海河流域规划项目数)×1×10。
调试项目得分=(调试项目数÷辖区海河流域规划项目数)×0.75×10。
在建项目得分=(在建项目数÷辖区海河流域规划项目数)×0.5×10。
可研项目得分=(可研项目数÷辖区海河流域规划项目数)×0.25×10。
未动工项目得分为0分。
第十七条 加分原则。为鼓励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及有关企业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考核中特设加分项目,共26分。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分(≤6分)
1.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减排项目清单,辖区内被省、市认可的COD减排项目削减量占全市COD总减排量的20%及以上的,加3分。
2.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减排项目清单,辖区内被省、市认可的减排项目削减量占全市SO2总减排量的20%及以上的,加3分。
(二)出境断面河流水质改善加分(≤4分)
1.水质COD改善情况好于年度最低改善目标10%-20%且好于上年度水质的,加1分;好于年度最低改善目标20%以上且好于上年度水质的,加2分。
2.水质氨氮改善情况好于年度最低改善目标10%-20%且好于上年度水质的,加1分;好于年度最低改善目标20%以上且好于上年度水质的,加2分。
(三)空气质量改善加分(≤2分)
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且好于上年度空气质量情况的,加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分=20×(实际环境空气良好率÷年度目标值-1)
通过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分超过2分的按2分计。
(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加分(≤1分)
辖区内市控重点企业年度综合排放达标率为100%的,加1分。
(五)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加分(≤3分)
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达标率为100%的,加1分。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2009年开工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加2分。
(六)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建立生物鱼监测池加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