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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的考核,以市环保局的检查通报为依据。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40分)
  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2008年-2010年累计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率应分别达到60%、80%和100%。
  (一)SO2削减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累计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率与20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二)COD削减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累计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率与20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第十二条 出境断面河流水质改善(20分)
  水质COD改善情况占13分,水质氨氮改善情况占7分。以市控监测断面COD、氨氮均达到年度水质最低改善目标计算。
  (一)水质COD改善情况得分。年度最低改善目标达标率与13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有两个以上考核断面的,按综合达标率计算。
  (二)水质氨氮改善情况得分。年度最低改善目标达标率与7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有两个以上考核断面的,按综合达标率计算。
  第十三条 空气质量改善(10分)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考核以2008年、2009年、2010年良好率控制目标为依据。根据省有关规定,2008年、2009年、2010年环境空气良好率目标分别为70%、 80%、90%。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值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空气质量改善得分=10×(实际环境空气良好率÷目标良好率)。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达标排放(12分)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所属市控以上重点企业为考核对象。该项得分为辖区市控重点企业综合排放达标率与12的乘积。凡在考核年度中,有一家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企业,或有两家被市级挂牌督办的企业,或该辖区被“区域限批”的,该项不得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8分)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所属城市污水处理厂为考核对象。该项得分为污水处理厂综合排放达标率与8的乘积。凡在考核年度中,有一家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企业,或有两家被市级挂牌督办的企业,或该辖区被“区域限批”的,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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