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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8〕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与考核有关的数据和信息材料。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任务完成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行分值考核制。
  第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主要污染物减排为否决性指标,减排任务累计完成率不能达到当年目标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采取审核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考核,以市环保局、市统计局核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河流水质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以市环保局提供的人工及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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