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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法,强化检疫监管。凡从事调运木材及其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衬木、垫木、支架等)的单位,应向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登记备案,从省外调入林木种苗的,必须事先向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检疫申请,经同意后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调入单位对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要当场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建立进出仓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每批次来源、去向。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或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县调入的松原木和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及包装材料,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可能携带松材线虫病的松木及其制品和松木包装材料,有关单位应当在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的监督指导下,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或集中烧毁。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县调入松原木和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及其包装材料,防止疫情随调运传入。

  (五)规范审批,加强疫木管理。严格审批我市辖区内松木的商品性采伐,对经批准的非商品性采伐的松木,指定由经省林业厅批准的具有资质的木材经营加工厂收购切片加工;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监督,追查木材来源,严禁收购、加工、偷运疫木;强化疫木管理,严格实行非疫情发生区松木安全利用报批制度,实行从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台帐的形式进行管理,保证疫木不外流。

  (六)强化协作,开展联防联检。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建立联防联检的长效工作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国外调入的松类应检物的检疫检验;交通、邮政、铁路、民航部门要严格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松木及其制品的承运和邮寄;电力、通信、广电部门、制浆造纸企业、铁路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当地驻军在购(订)松木及涉及木质包装材料货物合同时,必须订明检疫防范要求条款;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和流通领域开展检疫执法检查。

  四、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一)组织监察、林业等部门,对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现场和疫木监管开展不定期督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成效开展自查,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对防治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对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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