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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5.3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卫生厅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7 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省卫生厅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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