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省环保厅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县级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财政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8)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