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2)组织、协调跨省辖市、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3)组织制定和修订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4)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组织召开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势。(6)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完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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