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车辆通行费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9〕106号)
省交通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为加强对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治理,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报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缴方式,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各类载货类汽车,车货总重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或公路超限标准的,实行计重收费。
二、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和超限标准
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和公路超限标准,是确定载货类汽车是否实行计重收费的衡量依据。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2004〕219号)有关规定,我省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及公路超限标准确定如下:
车(轴)型 | 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吨) | 公路超限标准(吨) |
二轴货车 | 17 | 20 |
三轴货车 | 27 | 30 |
四轴货车 | 37 | 40 |
五轴货车 | 43 | 50 |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 49 | 55 |
三轮货车 | 2 | / |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 | 4.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