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政府国资委:
你委《关于建议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执行甘价服务〔2005〕65号批复规定收费标准的函》(甘国资产权函〔2009〕3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9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现就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项目推介服务费
按企业评估资产总额采取定额收费的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推介服务费标准
金额(万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元)
|
500以下(不含500,下同)
| 委托方
| 3000元
|
500-2000
| 委托方
| 4000元
|
2000以上
| 委托方
| 6000元
|
(二)交易服务费
项目成交后,按成交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服务费标准
金额(万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500以下(不含500,下同)
| 交易双方
| 10
| |
500-2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8
|
2000-5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6
|
5000-10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4
|
10000-20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3
|
20000-50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2
|
50000-100000部分
| 交易双方
| 1
|
100000以上
| 交易双方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