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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125号)


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
  你校《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关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兰交大东方中学〔2009〕0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招生人数未达到设计招生能力、生均实际培养成本高、办学亏损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保证学校的运转,现将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学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3500元,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代收费用为书费、作业本费,代收费用应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公布。除以上费用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三、学校要按国家及省上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有关学费减免的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五、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一经发现违反收费政策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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