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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有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有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批复


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天市价发〔2009〕4号)收悉。根据《甘肃省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第九条规定,经实地调研,同意免征“天水新华印刷厂经济适用住房”和“天水环卫综合经营公司城市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免征额分别为728910元和77409.5元。

  请你市严格按《甘肃省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47号)规定范围和程序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扩大范围和擅自减免。免征情况及配套费其它情况请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01号)的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定期上报上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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