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9〕151号)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
《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
(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1、组织审查
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2、提出申请与受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变更设计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