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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和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关于贯彻〈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明电〔2009〕1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9年7月1日至5日)。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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