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洪家渡水电站库区迁入我市非在册移民的遗留问题主要是落实户籍、完善建房手续和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因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移民、公安、维稳、信访、法制、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社保、教育、民政、林业绿化等部门参加的接收安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解决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接收安置的相关问题。
2.在工作方法上,为了防止出现当地居民与移民之间,移民互相之间攀比的连锁反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妥善解决。
(二)复核登记,准确认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10月25日前调查核实登记的基础上,再次开展全面的调查复核工作,对初步认定的非在册移民,要在所在地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做到不遗漏、不错统、不乱定。对已复核认定的非在册移民,必须由移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接收地所在村(社区)、乡(镇)办事处、逐级签署接收意见报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依照法规,稳妥实施
1.关于户籍问题
(1)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移民按照现行的“城乡一体化”户籍政策依法办理非农户口。
(2)对无合法住房产权的非在册移民(含租房移民人口),由接收安置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便民利民公共户,待其居住落实后,再行落实分户户籍。
2.关于完善建房手续问题
由于移民当初在安置区建房的历史背景和准入条件等因素不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门别类、依据法规妥善处理。
(1)对有建房手续的,依法完善建房手续。
(2)对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集中安置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予以处理。
(3)对没有纳入当地集中建设规划,由移民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分散无手续建房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4)对不合规划确需拆除的无手续建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一是建房时有关部门及组织未及时制止的,由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及组织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安置问题;二是建房时有关部门及组织发出书面通知仍然坚持建房的,应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设法多种形式抓好安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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