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6.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市财政局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市财政局资产处负责派人监交。
(四)权证过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统一变更。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有关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五)其他。上述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政策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从2009年4月起(按市委、市政府筑委〔2009〕25号文件的要求)冻结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严禁各单位突击分配资产收益,严禁新签、重签或延长经营合同。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在资产统计和清理中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