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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和资产划转

  (一)分步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经营性资产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等;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三)划转移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分批由市财政局下文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公园)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4.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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