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6号)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审批层级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基本完成,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继续推进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