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实施制度。要在调整预算编报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所有项目资金的“自我评价”制度,即各部门要在年初申请预算时,提出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对支出项目的“重点评价”制度,即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有影响和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全面评价。
(二)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在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经验,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要积极探索建立绩效评价标准值数据库,健全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机制。一是要逐步引入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运用评价结果来突出政策导向,以绩效为核心确定财政支持手段、资金投向和数量,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调动各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引导和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引导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二是逐步建立绩效问责与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履行岗位责任及部门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对绩效显著的项目给予鼓励,对绩效良好的项目在同类项目中优先安排,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消或减少资金,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约束机制。三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布范围。扩大绩效评价工作的效果和影响力,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实现财政支出的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开展和检查工作。要加快对我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绩效评价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使之更好地为绩效评价工作服务。
四、明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和完善《海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制度规定。负责协调和组织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工作报告,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