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9日)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
(珠府〔200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对内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与奖励范围
考核与奖励的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的对内招商工作成效,考核指标是依据我市各区按《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统计的、经确认的考核年度“引进内资注册金额”或“引进内资实际金额”,行政区与经济功能区在统计时按属地原则统计,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为考核年度市政府下达各区的引进内资指标任务。各区年度引进内资指标任务由市经贸局根据各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下达。
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虚报数字行为的,不能获奖。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不能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的,不能获奖。
三、考核结果
(一)引进内资达标奖。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完成指标任务120%以上(含120%)的为优秀,完成指标任务110%(含110%)、120%以下的为良好,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的为达标,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下的为不达标。
(二)引进内资单项奖。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于吸引国内项目有突出贡献的考核单位实行单项奖。
一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二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