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做好项目服务,推进工程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依照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在中央投资引导下,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实行绩效考核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