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项目审核,精心组织申报
(一)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或申请使用中央投资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具体要求适当简化报送材料。
(四)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