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009年7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审核规范、完善手续,职责明确、加快推进,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注重项目储备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能够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优选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