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范围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机构可纳入补贴范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公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二)基本条件
1、属于补贴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式开业1年以上,常年服务对象(指居家老年人,下同)400户或600人以上;
(2)为服务对象提供送餐、卫生清洁、料理家务、康复护理、疾病陪护、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规范化的服务;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运营状况良好;
(4)管理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指持有老年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自开业起没有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没有发生与服务有关的事故。
2、属于补贴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固定用户500户以上,基础设施需要更新的;
(2)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固定用户500户以上,需扩大规模且配套资金确有保障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筹建,设计容量1000户以上,配套资金确有保障的。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
各市拟申报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础设施项目,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每年确定扶持的居家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础设施项目数量,由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安排资金数和各市老年人口数计算确定。
具体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填写《山东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省分配名额及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报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里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经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复核后,确定扶持对象,并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在省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可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五、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扶持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降低被补贴单位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改善工作条件、归还贷款利息、适当提高一线服务人员的待遇等;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专项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所需的服务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对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