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定要求尚有差距,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也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发挥政策功能,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视野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状况,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适时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要继续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确保按照法律制度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从源头上确保应采尽采,保持全省实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高位增长的良好态势。要不断强化各类采购性资金使用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采购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项目管理。要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中涉及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中央和省投资的拉动内需项目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要及时办理,即报即批,立即组织采购并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取得实际成果。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协调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关系,制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要不断拓展采购范围,继续对中小学免费教材、疫苗药品、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农机具等公益性强和关系群众利益的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使日益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支撑点,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