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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具体议题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厅各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文件的审核、签发和有关事项的审批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审核、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公文或审批事项,应有明确的意见。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呈报审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按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按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要问题且与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会签,报秘书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或分工交叉的,应报市长审批或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呈常务副市长并报市长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提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厅主任核稿(需要时可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核稿),报市长审签。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按各自工作分工核稿,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核稿,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经办公厅各有关领导核稿,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呈常务副市长并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的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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