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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2.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严格界定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核定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七部委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前,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工作,并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区县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秋季开学前完成本区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各区县要将清理的结果在9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

  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入推进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巩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成果。今年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原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进行复查,保证清理质量。

  今年要对普通高中转制学校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学校借转制之名乱收费。

  4.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为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余额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必须事先公示,明码标价,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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