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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1.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原种猪场存栏基础母猪200头以上,祖代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在300头以上(种公猪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单品系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祖代种禽场常年存栏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

  2. 地方畜禽资源场。生猪100头以上;牛3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家禽500只以上;其它畜禽另定。

  第七条 规模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禽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点)、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的《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其标准为:

  1.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上。

  2.奶牛场。基础母牛存栏50头以上。

  3.种羊场。基础母羊常年存栏50只以上。

  4.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只以上。

  5.种禽场。常年存栏成年母禽1000只以上。

  6.孵化场。年孵化种禽100000只以上。

  7.人工授精站。存栏种公猪50头以上。

  8.特种动物。野猪、鹿、山鸡、鸽和鹌鹑等。

  第八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申请《许可证》,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农业委员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 规模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禽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点)、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申请《许可证》,直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条件审核后,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的《许可证》,应于每年12月前向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场区平面图和场区实景图片;

  (三)周围环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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