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一)补贴资金由审批开班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拨付。
(二)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任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上报培训补贴申报材料。
(三)申报培训补贴材料:开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申请表、培训考勤表(附件6)、培训检查记录表(附件7)、问卷调查表、经费申请表、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及创业等相关证明、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四)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经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再就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补贴金额及相关培训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六)培训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
十、培训相关制度建设及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附件1),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培训公示制、现场巡查制、网络管理制、补贴审核制等,各区(市、县)应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制度管理细则,并重在落实。
十一、培训管理和监督
(一)培训机构要围绕国家职业标准、企业和市场对该培训工种的要求,按照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实事求是做好学员考勤工作。培训机构要对已拨付经费培训班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由专人管理,以备劳动、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核查。同时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补贴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
(二)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由专人将每期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
(三)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培训情况汇总表报市就业中心培训部备案。
(四)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按照《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或据此制定的各项制度管理细则,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保质保量完成。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l.因未能正确履行《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审核、培训监管、培训资料审核职责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2.在培训管理监督过程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同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其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收购、伪造《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
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监管,如发现培训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即终止该培训机构的办班审批,并逐级上报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资金,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严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参与举办政策性补贴定点培训、谋取利益。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涉农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决算情况,以及项目建设中的一些重要情况也要及时报告,方便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关于培训的其他问题
(一)培训机构可预先向培训对象收取200元培训费,并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中明确。对完成教学任务并参加考试的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将预收的200元培训费返还本人。家庭确有困难的培训对象,由当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出具证明,可不预付200元培训费。
(二)对部分培训费用高于补贴费用的专业(如驾驶等,但不再收取200元培训费),或食宿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培训机构可向培训对象收取高出补贴标准部分的费用,但应提供说明材料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及标准,并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中明确。
(三)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表、培训检查记录表等,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格式,各区(市、县)印制。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培训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资金拨付。
附件:
1、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2、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3、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5、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6、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考勤表
7、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教学检查记录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 阳 市 财 政 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请参照,完善相关管理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条 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 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 培训对象审核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黔劳社厅发[2009]25号及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培训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对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或借审核批班,向培训机构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