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负责税收情报交换、反避税工作;处理国家(地区)间有关税务事项;参与国际税收的调研和学术交流。
(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承担市政府确定的有关规费的代征工作。
(八)收入规划核算处。
拟订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分解下达年度税收任务;参与起草税款征缴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
(十)稽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税务稽查工作。
(十一)财务管理处。
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评估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支付管理工作。
(十二)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系统财务、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