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落实《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康复人才配套管理制度。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发挥残疾人康复事业促进会的作用。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建设好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川港康复中心和重灾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依托、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体系。(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