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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有622.3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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