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9]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流通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完成前,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工作沟通衔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监管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在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完成前,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现行职责,做好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在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完成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继续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做好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