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从事地理信息采集、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应依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地图在上互联网登载前应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开展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格规范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涉密地理信息行为。持有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涉密岗位职责。对涉密载体和数据严禁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地理信息生产过程要加强涉密数据跟踪管理,制作光盘等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顺序号和保密期限。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外围室由专人完成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传输涉密数据,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使用电话、传真、互联网(专线除外)等非机要途径传输涉密地理信息。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其地理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和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企业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成都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四川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省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省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