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可实行限定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借款人、担保人商定贷款利率。
(三)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对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信用评级和贷款支持,并帮助其进入与省级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目录。
五、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担保、反担保资产法定登记机关要切实履行《
担保法》、《土地法》、《
物权法》等赋予的法定义务,为依法登记的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依法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客户相关的登记资料。
(二)着力解决担保、反担保资产抵(质)押登记相关问题:
1、对企业和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反担保资产登记,担保机构依法处置担保、反担保资产等有关收费, 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2、企业资产作为抵(质)押资产,其价值由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应予以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强制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抵(质)押资产所有权证明,但有合法的相关证明,证明其资产所有权属的,价值由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确认,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应予以登记;
4、对担保机构单笔担保业务, 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担保机构与企业签定的委托担保合同和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 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企业资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反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最高额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对担保机构委托贷款业务, 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代理金融机构与企业签定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