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区要妥善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加强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作用,及时妥善地调处流转中出现的纠纷。已经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方法和制度,不断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的能力;没有开展仲裁工作的地方,要尽快健全机构开展工作。要加强与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和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调处机制。
四、鼓励政策
为鼓励土地流转,加快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市财政对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给予奖励。
(一)鼓励土地流转用于发展设施农业。
从2009年开始,以农民土地合作社为单位,承包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每新建成1个连片5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小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 万元;每新建1个连片1000亩以上设施农业小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新建一个连片5000亩以上设施农业小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年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畜禽标准化小区建设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二)支持农民土地合作社发展。
从2009年开始,对新建的农民土地合作社或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社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年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畜禽标准化小区建设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土地流转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五、有关要求
(一)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