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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8〕1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简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催生农业专业合作社,使农业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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