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并保障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