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重点对家庭收入、低保人口、户口所在地和孤、老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上报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重点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复审。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和入户调查等方式,确认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本辖区登记的申请人住房变动及死亡等情况、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退出低保及保障人口变动等情况要及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房产局。市房产局根据变动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调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原则。
1、申请人与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赡养人、抚养人共同居住的,视为有房。
2、申请人居住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或对该房屋实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申请人视为有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暂未更名过户,但实际在该房屋居住的,视为有房。
4、在拆迁安置中已获得货币安置的家庭,视为有房。货币安置款未用于解决住房,拆迁后始终在外租房住的家庭,拆迁后租房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5、正在实施拆迁或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应通过拆迁安置改善住房条件,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6、申请人家庭原有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因出售、赠与、抵债等原因导致无房,售房、赠与或抵债等行为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的,暂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人因离婚未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导致无房,离婚时间未超过5年的,暂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离婚时已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但房屋暂未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视为有房。
8、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核定,按申请人同户籍常住家庭人口计算。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家庭,其他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实行轮候制。我市2009年建设的廉租住房,首先面向2009年申请实物配租的孤、老、病、残家庭进行分配,房源如有剩余,按照轮候制原则,通过摇号方式,在其他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中进行分配。
2008年已参加实物配租摇号但未取得住房的非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参加2009年剩余房源的分配。2008年度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全部取得住房后, 2009年申请实物配租的非孤老病残家庭开始参加分配。
轮候实物配租的家庭,轮候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