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丹国土资字〔2007〕66号)执行。
3.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旱灾、洪灾、台风、冰雹、沙尘暴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丹汛字〔2007〕6号)执行。
4.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本市区域内发生的火灾、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消防局和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和市林业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丹消防〔2006〕86号)和《丹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丹政办发〔2006〕48)执行。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丹政办发〔2008〕28号)执行。
6.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本市区域内发生的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丹安监发〔2007〕111号)执行。
7.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本市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丹政办发〔2006〕71号)执行。
8.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市反恐协调领导小组一个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丹政办发〔2006〕55号)执行。
9.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特大交通、空难、渔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交通事故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按《丹东市水路运输应急预案》(丹交办〔2008〕206号)和《丹东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丹交办〔2007〕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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