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工商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法人条件,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发放《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部门。并依据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商业局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审核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管理
根据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从现在起到2012年,我市可适度规划发展一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具体规划为:
(一)市内设立三处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处交易市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三县(市)各设立一处二手车交易市场,每处交易市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县(市)商业网点规划时一并规划确定。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本着既不能影响居民生活与安全,也不能干扰交通秩序的原则,各县市区可分别设立一至二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除应具备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有对车辆进行检测的设备技术条件,以及一定面积的二手车展示平台。
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者凭市商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登记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市商业局备案。市国税局依法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遵守《二手车交易规范》。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须凭《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五、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要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