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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

  2008年、2009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办10人以上企业,本年度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的,自2009年起三年内按财政体制同级财政将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的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作为创业企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给企业。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不包括国家限制性行业(如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娱乐业、房地产等),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九、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1、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面向文史哲法等就业困难专业高校毕业生,同时将困难家庭子女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以订单式培训为主,兼顾定向培训,在明确企业用工需求的前提下,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在培训组织上,充分发挥现有的符合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要求的普惠制培训基地作用,兼顾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组织作用,对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同类别普惠制培训补贴标准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通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力争使经过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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