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
18、资源节约利用;
19、科技工作;
20、文化重点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
2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6、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7、教育重点工作;
28、平安建设工作;
29、安全生产工作;
30、软环境建设;
31、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估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五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资源节约利用工作6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80分,有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服务业增加值、县域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5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60分,有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科技工作2项指标;第四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旅游总收入2项指标;第五档基础分零分,有项目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经济协调发展、“双百”工程、文化重点工作、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扶贫帮困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重点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软环境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16项指标。
四、评估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评估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估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是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的最高值。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评估指标报告期完成数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是指评估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