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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9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9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葫芦岛市2009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2009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和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市新农村村庄整治规划,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我市新农村建设确定编制80个村庄的整治规划,其中兴城市14个、绥中县21个、建昌县28个、连山区15个,南票区2个(名单附后)。

  三、编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划编制要切合实际,与村庄的实际状况相适应。

  2、坚持科学规划,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编制整治规划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不多,环境较差的村庄重点编制整治规划。

  3、坚持规划编制与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4、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和共建的村庄、葫芦岛市“三点一线”地区重点发展的村庄尽量纳入整治规划。

  5、坚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原则。

  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整治规划的主要内容

  整治规划要围绕6项整治和8项建设基本内容展开,主要包括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村庄公共设施、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设施、村容村貌、农房建设以及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对村庄风貌的维护等有关村庄环境项目进行统一安排和综合协调;确定整治项目,并对工程量和投资进行估算,提出实施整治任务的措施、方法和步骤。内容应包括:村庄性质和规模的确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和建设用地的整理;旧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和管网的综合安排;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地段、建筑的布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二)规划的期限及成果要求

  编制完成的规划5年内有效,实施村屯整治建设规划必须在规划期之内进行,以保证规划的实施效力。规划成果应由文本、图纸、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三)设计单位的资质

  为确保规划设计质量,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应在丙级以上。

  (四)规划的审批

  试点村的规划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屯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要履行村民代表讨论、2/3以上代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五、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对整治规划的村庄给予帮扶和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我市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屯规划编制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建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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