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中下达给我省的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市。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因2009年实行“点供”政策,该项指标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指标是分解下达给各市的固定值(详见附表);另一部分指标使用省单独选址和“点供”政策用地占用耕地的,由于所占用耕地的面积和区域的不确定性,该部分指标不在附表中下达,但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任务。
二、几点要求
(一)各市政府对下达给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各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省政府下达给各市的指标,各市应在8月30日前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并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