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标考核。绩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机构采集和整理评估信息,汇总和查访核实基础资料、数据,对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满意度测评。由绩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机构,根据绩效评估内容设计服务对象测评表和社会公众问卷调查表,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行。
(六)综合评估。由绩效管理机构对自我测评、指标考核、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形成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七)建立评估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及部门的满意度测评,应当从内部服务对象和外部服务对象两方面进行。
内部服务对象应当包括被评估单位所属系统的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部门。
外部服务对象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绩效目标以及职责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估报告由绩效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撰写。
绩效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绩效评估指标数据的获取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三)实际业绩与绩效目标的比较;
(四)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五)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绩效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绩效管理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估结束后,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拟定绩效考核意见,并出具绩效评估意见告知书。
绩效评估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部门对绩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绩效评估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绩效管理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